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发布于:2015-8-4 12:00 ė1351次浏览
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科学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开展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四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和主任委员会终审两级审查制。
第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六条 四川省林业厅设立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对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公示,提请省林业厅公告并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对全省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等。
第八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主要负责林木品种的终审工作。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组组长和副组长组成。
第九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3个专业组,分别为用材与防护林组、经济林组和观赏园林组,专业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负责组织开展相应的林木品种初审工作。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组开展初审工作时,根据需要并报请秘书处同意后,可聘请临时委员。但其比例不得超过参会专业组委员总数的30%。
第十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由单位推荐,省林业厅审查批准,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林木种苗站,具体承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申请人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四)引种或野生驯化成功的树种(或品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建设的种子园和母树林。
申报审定的试验期限:慢生树种不少于四分之一轮伐期;速生树种不少于二分之一轮伐期;引种成功树种不少于三分之二轮伐期;短周期定向培育树种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经济林树种要有连续四年以上的正常产量记录。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必须进行有性或无性繁殖,并具备一定的种子(穗条)生产能力。实生繁殖的品种,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最小面积;无性繁殖的品种,无性系原株繁殖的植株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0株或采穗圃面积不少于10亩。
第十四条 在四川省境内无固定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四川省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四川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代理委托书。
第十五条 种子园、母树林等种子生产基地申报林木品种审定,应由该基地或其建设单位申报,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该基地或其建设单位应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已签订协议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与选育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是否联合申报。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受理先提出申请的一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15份(格式见附件)。申请书应根据选育报告提炼和概括,要求文字精炼、准确,不得以“详见选育报告”代替提炼和概括。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一式15份,内容包括:拟定的林木品种名称、林木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林木品种特性、繁殖及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有效证明。
(三)申报品种涉及品质检测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
(四)林木品种特征(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五)申请人将上述各种材料直接送交或邮寄至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并提供电子版本。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联合申报的,应当提交各申请人共同签订的联合申报协议。
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转基因品种,应附专业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7月31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定范围。
第二十一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若材料不齐,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者补充完善。
通过形式审查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应组织专业人员(含主审委员)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交现场核查报告。经济林品种还应当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现场测产。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修改补充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三)字迹不清或者有严重涂改的;
(四)未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从省外引进的林木良种;
(五)未在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省外引进的一般品种;
(六)有争议和协商未果的。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和审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予审定。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构选育过程情况的;
(二)申报材料中有伪造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行为的;
(三)未开展区域试验但又出具区域试验结果证明材料,或区域试验结果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审定活动,组织对当年规定期限内申报且通过形式审查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执行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达不到审定条件,但生产又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林木品种,若选育程序科学,资料翔实,申请者自愿申请且符合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认定。
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的审定申请,由专业组进行初审。各专业组参加初审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七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实行主审委员负责制。由秘书处在参与专业组评审的委员中指定主审委员,承担林木品种审定材料的初审工作。
 主审委员主要对申报材料中所采用的选育程序、选育方法(技术路线)、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扩繁能力等进行认真审查,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提出审定初审通过、认定初审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建议意见,提交专业组会议讨论。专业组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过半的即为通过审定初审;申请者申请审定的同时选择了同意认定的品种未通过审定初审但其审定与认定赞成合计票数过半,即为通过认定初审。
第二十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会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合理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也可自行提出申请回避。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品种审定申请人、选育人的,不得参加该品种的审定工作。如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也不得参加。
第二十九条 专业组应当根据初审结果,向主任委员会汇报审(认)定品种初审情况,并提交初审结果报告,由主任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者即为通过终审。
第三十条 品种认定的有效期限为5~10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秘书处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给予回复。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品种统一登记、编号、命名,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颁发林木良种证书。林木良种证书包括正、副本各一份,由申报单位持有,联合申报的由第一申报单位持有。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品种类别、通过类别、良种编号、申报者、品种特性、繁殖方式、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还应当公告有效期限。
第三十二条 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的林木品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三十四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申请复审的林木品种,应当在接受复审申请后1年内进行。复审仍未通过的,将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丰产性、稳产性、抗逆性等优良性状明显丧失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报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停止推广,并予公告。
第三十六条 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有效期内达到审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审定;未申请审定的,有效期届满后,林木良种证书自动失效,该品种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经营,但可以申请审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只能在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需增加适宜种植范围的,应当经过严格的区域试验且成功后,重新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确认。

第五章  林木良种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八条 林木良种的编号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林木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通过审定或认定的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一)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川。
(二)审定、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
(三)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
野生驯化品种—WTS;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种源—SP;优良家系—SF;优良无性系—SC;优良品种—SV;母树林—SS;实生种子园—SSO;无性系种子园—CSO。
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1)为第一代种子园,(1.5)为第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
(四)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它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如杉木Cunninghamia lanceolata代号为CL。
(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六)通过审定或认定的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如编号:川S-CSO(1)-CL-001-2003,表示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2003年度审定通过的第1号杉木第一代无性系种子园良种。
第三十九条 林木良种的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引种驯化品种,须在拟定的林木品种名称后备注原品种名称或直接以原品种名申报。
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它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及其它夸大性词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林木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提出申请的,其材料申报和审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品种选育包括选种、育种、引种和驯化;区域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和引种驯化试验。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及附表格式由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可在四川林木种苗网(网址:http://www.sclmzm.com)下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4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川林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0http://blooge.cn/new-plant-list/sc-forest-authorize.html

Ɣ回顶部